为生活开销盯上了寺庙里的“香火钱”,是偷?是借?是拿?小案件也能有大智慧。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盗窃寺庙功德箱案件。2022年4月23日,张某因没有工作,为满足日常开销,趁夜从一座寺庙后墙翻入院中,将大殿的三个功德箱内共计4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匿。寺庙工作人员第二天发现大殿内物品凌乱,功德箱全被砸开,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视频等线索,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案情虽然简单,但相关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深入研究。我们以张某盗窃案入手,简要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分。
大家意见的不同,其实是对“香火钱”的性质存在争议,我们从法学角度对该案进行简要分析,对于“香火钱”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钱依然是香客出的,属于香客让寺庙代为保管,所有权依然归香客所有。第二种观点,“香火钱”是遗弃物。香客自愿放弃了这些香火钱的所有权,因为钱是不特定物,根本无法区分钱的归属,应当认定为遗弃的无主物。第三种观点认为,“香火钱”是捐赠行为。香客到寺庙上香,是否投入财物,投入多少财物,并无强制性要求,因此,赠送香火钱的行为,应当认为为属于民事上的赠予行为。
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代为保管。法律上的代为保管是基于合同关系、信赖关系等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保管的行为。行为人往往出于某种原因将自己财物交由他人保管,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财物取回或收益。而香客交付“香火钱”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日后取回。如果认定该行为是代为保管,那么寺庙对该香火钱的使用的处置应当经过香客同意,但是在实践和法律层面,寺庙对香火钱的处置并不需要经过香客的同意,部分寺庙会公开钱款用途,但公开用途是保障香客的知情权,而非处分权。因此,认定为代为保管显然不当。较为典型的代为保管行为有典当、出借、寄存等,如杭州的一个真实的案例,2010年钱先生手里有一些闲钱,为了保值,他决定买一些黄金来储存。但是,钱先生觉得把黄金储存在家里也不安全,于是就来到金店,咨询对方有没有代为保管的地方。店家说钱先生买了后他们可以帮忙代管,没有后顾之忧的钱先生,当即就买下3根金条,净重420克,共计花费131628元。随后,钱先生就和店家签订了一份代管协议,期限为10年。10年期满后,钱先生就带着协议来到店里,想要拿回自己的三根金条,可是店家却一根金条也拿不出来。本事件中,店家如果不归还,或者私自将金条出售,拒不赔偿的,将会认定为侵占罪,而侵占金额高达13万元,店家最高将会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第二种观点,首先我们可以确认的是,香客在投入钱后,确实丧失了所有权。民法上关于无主物的认定,属于所有人不明,所有权属于效力待定状态。而寺庙中香火钱是在功德箱中保管,往往还加着锁,寺庙会定期对功德箱的钱进行取出和支配,证明寺庙对该功德箱和里面的钱是实际控制的,并不是被丢弃的遗弃物或遗忘物,寺庙对功德箱内财物享有所有权,不属于无主物。与之相对的场景,如果是香客拜佛时从兜里掉落的钱,在香客离开寺庙后,该掉落的财物脱离了香客的实际控制,则可以认定为遗失物,后续香客或他人捡到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香火钱”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捐赠行为。首先,寺庙本身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赠与合同成立,财物完成了转移,赠与人就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香火钱”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宗教捐献具有特殊的意思和目的。信众对寺庙的捐献,是基于本身的信仰,将财物奉献给寺庙或者抽象的神明,其所寻求的是精神层面的满足,例如求平安,或祈求财运等物质上的满足等。但无论如何,捐赠人都明确知道所进行的现实捐献行为将使其失去所有权,并为寺庙、僧侣等主体所占有,这也建构了宗教团体发展上所必须的经济资源。香客自愿且无偿的将钱投入功德箱,就已经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寺庙,寺庙作为被捐赠人,有权对该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实寺庙功德箱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佛教的初期。在历史上,寺庙功德箱一直是信徒表达对佛教信仰和对僧人供养的最主要途径之一。还有一种常见的用途是,使用功德箱里的钱来帮助需要人士。这可能包括救济贫困的人们、资助慈善机构、支持灾难救助组织等。
因此,在本案中,香客将钱捐赠给了寺庙,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寺庙盗窃功德箱内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另外顺带一提的是,本案并不构成“入户盗窃”。刑法意义上的“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寺庙大殿为公开场所,也并非生活住所,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相类似的,比如职工宿舍、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具有公开性,一般也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那既然钱是寺庙的,如果张某本身是寺庙僧侣,私自将功德箱内的钱占为己有,又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寺庙僧侣盗取功德箱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定性也有不同。如果张某仅是普通的僧侣,负责晨课、敲钟、打扫卫生等工作的,对功德箱没有管理职能和权限,此时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的盗窃行为;如果张某是主持或者负责管理功德箱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将功德箱内的钱占为己有,则属于合法占有,非法处置,涉嫌职务侵占罪。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首先要分析侵害对象(即财物)的状态。盗窃罪是“转移型”犯罪,通俗地说,财物是在他人控制下。而侵占罪是“非转移型”犯罪,是行为人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持有。
同时,要区分其攫取他人财物的方式是否具有损害甚至是剥夺被害人私力救济的法律可能性。由于盗窃自始至终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嫌疑人盗取财物,使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即便再返还,也是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物的处理。而侵占行为发生时,依然存在返还的期待可能性,只有当事人要求返还而占有人拒不返还时,合法占有才转变为非法占有,才可能构成侵占犯罪,该区别可以作为解决实践中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新思路。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徐阳)